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某担任某公司主管,在明知公司存在赚取客户亏损提成的情况下,冒充指导老师,指导客户操作,故意让客户亏钱,以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的业务提成。经查实,该公司在魏某某担任主管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共造成被害人侯某某等亏损达人民币5638075.74元。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侯某与四川某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履行,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予以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机关变更并追加指控,某公司在魏某某担任主管期间通过上述手段造成被害人亏损达人民币6545962元,从中非法获利达5285865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即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詹勇律师通过会见、阅卷等工作,对本案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目前,魏某某行为涉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根据《》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魏某某。
四、办案结果
判处六年六个月,并处20万元。
五、办案心得
魏某某作为业务主管,其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拓展的方法是这一行业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绩效提成,个人认为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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