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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3:45:06 浏览:603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与朋友税某陪朋友及被害人巩某来到射洪县和太和镇滨江路某啤酒馆门口,见巩某与被害人罗某及胥某发生口角,邓某打了胥某头部一拳,胥某从啤酒馆内拿了两个啤酒瓶,与一起在酒吧喝酒的朋友何某某、蒋某、肖某持钢管追撵邓某。邓某倒车向北行驶一段距离后调头往南冲向站在马路上的胥某等人,在先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轿车后继续冲向前方人群,巩某、罗某因闪躲不及被撞,巩某当场死亡,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一审判决: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詹勇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邓某,为她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她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此后,詹勇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邓某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詹勇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邓某没有合理的在公共道路上开车撞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动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邓某对其行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邓某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客观行为就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邓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邓某有坦白、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中对其量刑;另邓某的归案情况应认定为自首。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1、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沛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吸食毒品后违章驾车,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连续撞击多辆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不计后果逼停载有鞭炮车辆的行为,危险程度不亚于放火、爆炸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董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在明知他人车内载有鞭炮的情况下,行为人应知道一旦车辆碰撞极有可能引起爆炸,并严重危害过往车辆的安全。但其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无视公共行车安全试图截停载有鞭炮车辆,并发生多次碰撞和追尾的,其行为的危险程度,不亚于放火、爆炸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3日第7版

3、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发生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杨奇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逆行会发生危害后果仍逆行,在交警喊话后不但未停止其违法行为,更加速逆行,致人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2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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