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6 17:57:22 浏览:47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从本市W区Z路往D路方向行驶,途径一小区门口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正在调头的车辆相撞,双方下车处理时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3.被告人李某挥拳击打被害人郭某某面部两三下,导致郭某某左眼眼眶多处骨折。被害人郭某某拨打110和120,,后被送至医院医治,被告人李某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二、办案过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艾述洪律师、张龙律师担任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依法与李某沟通,向其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并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观点: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受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李某积极赔礼道歉,达成刑事和解并已赔偿和取得受害人谅解;

同时李某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李某作为民营企业家,也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有刚满4岁的幼女和18岁儿子需要抚养,还有多病的父母老人需要赡养。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对李某适用缓刑

理由如下:

(一)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矛盾发端于受害人违反交规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幼女受伤,李某妻子出于爱女心理下车与受害人理论,但受害人不仅没有真诚处理问题的态度,反而是以过激的言语进行回应,致使矛盾激化,因此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李某的行为应当区别于一般的恶意伤害对方的伤害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明知受害人电话报警后,李某一直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同时能够说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

(三)案发后,李某对其冲动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因此委托家人依法积极地联系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取得受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李某能够真诚悔罪,并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

(四)李某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恳请合议庭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保证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的角度充分考虑,避免为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五)李某家庭情况特殊,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有4岁多的幼女和18岁儿子需要抚养,还有多病的父母老人需要赡养;

(六)李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其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极小。

 

四、办案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当事人以及其家属的意见,因为当事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对其有利的东西,甚至也有可能串通其他人做伪证。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要增强自己辨别是非和驾驭案件的能力,千万不能被当事人所左右。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要重视和防范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和其他所的律师合作办案还是事务所内部的协同办案,都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始终要把自己定位为主办律师、出庭律师的地位,始终要把每一位办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作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认认真真、全面细致地准备好每一个案件,不要打无准备之战。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6 17:57:22 浏览:4764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从本市W区Z路往D路方向行驶,途径一小区门口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正在调头的车辆相撞,双方下车处理时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3.被告人李某挥拳击打被害人郭某某面部两三下,导致郭某某左眼眼眶多处骨折。被害人郭某某拨打110和120,,后被送至医院医治,被告人李某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二、办案过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艾述洪律师、张龙律师担任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依法与李某沟通,向其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并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观点: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受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李某积极赔礼道歉,达成刑事和解并已赔偿和取得受害人谅解;

同时李某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李某作为民营企业家,也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有刚满4岁的幼女和18岁儿子需要抚养,还有多病的父母老人需要赡养。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对李某适用缓刑

理由如下:

(一)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矛盾发端于受害人违反交规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幼女受伤,李某妻子出于爱女心理下车与受害人理论,但受害人不仅没有真诚处理问题的态度,反而是以过激的言语进行回应,致使矛盾激化,因此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李某的行为应当区别于一般的恶意伤害对方的伤害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明知受害人电话报警后,李某一直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同时能够说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

(三)案发后,李某对其冲动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因此委托家人依法积极地联系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取得受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李某能够真诚悔罪,并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

(四)李某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恳请合议庭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保证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的角度充分考虑,避免为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五)李某家庭情况特殊,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有4岁多的幼女和18岁儿子需要抚养,还有多病的父母老人需要赡养;

(六)李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其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极小。

 

四、办案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当事人以及其家属的意见,因为当事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对其有利的东西,甚至也有可能串通其他人做伪证。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要增强自己辨别是非和驾驭案件的能力,千万不能被当事人所左右。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要重视和防范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和其他所的律师合作办案还是事务所内部的协同办案,都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始终要把自己定位为主办律师、出庭律师的地位,始终要把每一位办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作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认认真真、全面细致地准备好每一个案件,不要打无准备之战。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