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成都市C区J街XX小区4栋1单元302号房间内,因分配抚恤金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和抓扯后,持一把菜刀,将被害人的头部和右手砍伤,致使被害人多处头皮裂伤和左额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右手食指近节指远端骨折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肖某某被现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描述犯罪事实。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2017年4月14日案发当天,肖某某在明知自己的继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的情况下,没有逃跑离开现场,而是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民警到来后没有拒捕行为,之后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
2、肖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伤害行为系临时起意
肖某某与其继父因为其母亲的安葬费问题发生纠纷,进而相互之间动手,在此过程中肖某某因一时冲动将其继父砍伤,属于激情犯,没有预谋,主观恶性小。
3、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应该与去其他案件有所区分
肖某某在2008年(当时肖某某只有15岁)左右与其继父共同生活,因其继父与其母亲之间的婚姻关系,使肖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形成了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李某某在一定程度上多肖某某有监管教育的义务,虽然现在肖某某已经成年,肖某某的母亲已去世,但是也不能否认两人之前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肖某某的后果并不严重
肖某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某轻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最高刑为三年,又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肖某某符合的条件。
四、办案结果
艾述洪律师、李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成华区区人法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无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