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8日,被告单位某欣公司采购负责人岳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以发票票面金额8.3%的价格让某鸿公司给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总额709583.96 元,税款金额103101.96元。取得发票后,某欣公司持此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抵扣了其应纳税款人民币103101.96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了解案件情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后,在一审阶段开庭并提交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成都市某欣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涉案其本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单位成都市某欣公司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金额较小;主要负责人岳某主动到案后如实陈述了相关客观事实,系自首;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后成都市某欣公司主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对其从轻处罚更能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求。
四、办案结果
某欣公司判处四万,判处主要责任人岳某6个月,一年。
五、办案心得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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