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9日,上诉人钟某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12年,并处120万元,没收北京市62平米住房一套,上缴国库。钟某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詹勇、廖倩律师立即会见了被告人钟某,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转达家人的问候,告知他作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廖倩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一审判决僵化适用了《》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十条的规定,将钟某的北京住房没收;在监察机关未能提供一审辩护人已经申请要求调取有关受贿罪自首材料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认定钟某就受贿罪不构成自首的证据不足;与刘某案的生效判决相比,一审判决在关于贪污罪的主刑部分偏重,请适度减少。综合考虑钟某的困难情况及退赃情况,对其酌情减少罚金刑。
四、办案结果
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法条的精神可以用一句法律格言概括,即“任何人不得罪中获益”,但同时,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也不得被侵犯。本案二审的关键在于对上诉人钟某的合法财产和犯罪所得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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