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达州市人。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被害人周某(死亡),女,殁年61岁,汉族。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于2017年7月3日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汪余财律师立即会见了胡某,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胡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同时根据法庭的调查,辩护人对胡某杀害周某并拿走店内部分烟、酒、钱之事实不持异议。
但胡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其真正的目的是,想做件大案,以此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不能仅依据其在杀死被害人后拿走店面香烟、白酒、钱就以此推定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其父母在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筹钱替胡某赔偿被害人家属;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属于坦白;胡某认罪悔过,胡某患有精神病,对案发当时的行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请求法庭综合考量被告人具有的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入判处。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五、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作出认定的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基础上,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认定,才能保障刑罚的准确适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