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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08 16:55:20 浏览:743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认为,公司系19931219日成立的民营企业,其在经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文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没有取得经营资质的个体经销商(共114人,涉及全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通过财务部建立私人账户采用先收货款,后经库房发货的方式进行非法销售。20101月至201512月,非法销售金额达273315941.18元,其中2015年销售给裴4625761元。随后案件移送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将该案件交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詹勇律师立即会见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詹勇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1、本案能否定罪的关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所规定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许可制度已名存实亡,国家广电总局正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第862号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于润龙非法经营案中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宜将视频电子公司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对于129号令中的“销售”一词的理解,应该充分考虑行业现状,不应将零售模式中接收机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销商、加密卡生产企业、高频头及接收天线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的用于户户通工程的销售行为界定为“非法销售”行为。

、办案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争论的焦点为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1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根据最高院的相关会议精神,对其要进行从严把握,不能将一切违法经营的行为都以该罪名进行处罚,这也不利于市场的繁荣发展。因此,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将涉案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时,司法机关应该秉持刑法谦抑性,不对非法经营做贸然的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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