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在云南省某县购买1000课麻古带回四川省眉山后,邀约曾某某、胡某某一起将麻古卖给苏某某介绍的人。同年12月至次年1月,曾某在某县购买13000余颗麻古带回眉山市后,与胡某某一起将麻古运至四川省新津县贩卖给他人。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人有特殊立功情节;
(二)、本案被告人与同案另一被告人罪行基本相当,应当适用相同刑罚;
(三)、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绝大部分由被告人供述认定,证据不足。
三、【判决结果】
核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