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5年8月6日20时40分许,在崇州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担任后勤工作的被告人W某,酒后在二楼其同事L某寝室内,将房间门上锁,强行脱下L某衣物后发生性关系。在同事陈某回来敲门时,W某怕事情败漏,从寝室内厕所窗户翻窗离开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L某报案,后W某在其位于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楼寝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害人称自己月经还没干净无证据证实;
(二)、全案指控被告人强奸的直接证据仅被害人陈述、陈某证言,陈某证言是事后听被害人向其告知,属于传来证据;
(三)、本案多名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暧昧,不能排除被害人事后后悔而提出索赔,索赔不成继而控告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三、【判决结果】
崇检刑诉(2016) 67号。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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