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3年3月,被告人L某、J某、S某经共谋,由J某出资,S某辅助采购制度工具及原料,L某在本市L乡某村陈某住房内制造毒品,由于技术原因只制造出毒品半成品。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L某伙同S某乙将部分把成品及制度工具转移至本市C镇某出租房内,L某继续制造毒品,S某乙在旁协助。2013年4月1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将正在制毒的L某现场挡获,现场查获固液混合物17196.25毫升,净重12807克。经C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分析鉴定,检材中每100克含甲基苯丙胺0.001克。所制毒品含甲基苯丙胺约0.128克。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配制出的溶液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不能视为毒品半成品,属于;
(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处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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