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Y某出资购买麻黄素及制毒工具,邀约被告人H某、L某等人在Z市某农家乐场地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L某乙明知Y某制造甲基苯丙胺而安排被告人R某为其提供制毒所需的麻黄素及制毒工具。被告人Z某在Y某等人制毒的过程中帮忙查看监控以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Y某还多次在某农家乐场地及其位于Z市某镇的暂住地内提供甲基苯丙胺供参与制毒的人员及多名其他吸毒人员吸食。
2014年8月至2014年年底,L某乙向Y某乙(另处)贩卖麻黄素共计约7000克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被告人R某明知Y某乙制毒而多次按照L某乙的安排为Y某乙运送麻黄素及制毒工具。2014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Y某乙时在其位于Z市某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0.2克,并从孙某某处查获Y某乙制造后向贩卖的甲基苯丙胺18.6克。
2014年年底,被告人Y某丙从Y某处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孙某等人贩卖。
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某场所内抓获被告人Y某、H某,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275克(经鉴定含量分别为77.38%、68.38%、71.37%)、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攻击21135克(经鉴定含量分别为41.76%、40.62%、44.38%、23.6%),以及制毒工具等物品。同日,公安机关在Y某位于某龙路等暂住地内抓获被告人Z某,在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98克,在Q市内及C市区分别抓获被告人L某、J某。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C市W区抓获被告人L某乙,随后在L某乙位于W区某暂住地抓获被告人R某,并在该房内查获L某乙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3.4克。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Y某与被告人L某乙是雇佣委托加工关系,Y某的责任应当有所减轻;
(二)、涉案毒品大部分是液体半成品且被查获,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小;
(三)、被告人Y某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制造毒品,虽还未查证属实,但体现其具有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
(四)、Y某其系初犯,没有前科,应当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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