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述
2015年7月,W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受害人Z某为好友,后双方通过微信、QQ聊天、手机短信、打电话等方式逐渐熟悉。期间,犯罪嫌疑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约受害人出来见面玩耍,但均被受害人拒绝。2015年8月1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以驾车带受害人前往都江堰市放烟花为由将其诱骗出来,并所示受害人坐上其驾驶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后驾驶前往都江堰,到达都江堰后,W某又以烟花燃放已结束、天色已晚、开车疲累、开两个房间分开睡觉等理由,将受害人诱骗至G酒店,并房间内强行奸淫Z某三次。
二、 辩护思路
本案代理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所以没有辩护思路。
三、裁判结果
该案件最终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四、办案随笔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认识,到进一步接触聊约会而导致的案件,而且本案的受害人是一个不满14周岁女孩。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检察院在提起时,认为本案当事人是在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而实行了奸淫行为,但是在通过与当事人会见谈话中,当事人有谈及其不是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对于这一点,我认为有可以辩护的空间,但鉴于代理阶段的局限性,也只能就此打住。
伤害已经造成,不论本案的结果如何,对于两个家庭都是不小的打击。其实,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所以,在此,我希望所有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要正确引导孩子的交友行为;成年男子们更应当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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