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2年初,被告人L某作为成都XXX投资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股东,指使员工伪造XXX公司印章,后L某及其他公司向Y某、S某等借款时,L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担保合同,所借款项未能按期偿还。2014年初,XXX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L某不再持有世银联公司股份,XXX公司重新刻制公司印章。此后,L某向S借款时,仍使用所伪造的印章签订担保合同。债务到期后,L某未能及时偿还,导致XXX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L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卢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无异议;
2、本案中,被告人L某的伪造印章行为在股东身份、主观目的、使用伪造印章的用途均有别于一般的伪造印章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
3、被告人L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L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
5、被告人L某经营多家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卢某主持全局工作,同时,卢某有这些企业做基础后盾,在今后有能力归还涉案的借款;
三、【裁判结果】
2017年3月15日法院判被告人L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L某虽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伪造公司印章行为。L某的身份为该公司直接控制人,并且对使用伪造公章所签订合同的效力也均予以认可,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同类型犯罪而言,均非常小。同时,L某实际控制多家公司,有能力归还欠款,因此,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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