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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盗窃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13:49:58 浏览:498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Z某,四川简阳人。2014年8月在其友A某的安排下,伙同参与四起盗窃案,分别是:其一,2014年8月18日凌晨,Z某伙同A某等六人将新津县金华镇XXX工业园区硅宝科技配电箱和机器设备上的铜线剪断卷成圈盗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24030元;其二,2014年8月20号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Z某伙同A某等三人盗取新津县金华镇XXX工业园区某饲料公司的560个新十字扣件,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2520元;其三,2014年8月的一天凌晨,Z某伙同A某等三人盗取新津县金华镇XXX工业园区成都某铝业有限公司厂区YZ型电缆线共计12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44元;其四,2014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Z某伙同A某等四人盗取新津县金华镇XXX工业园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埋于地下的90余米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1461元,共计51755元,数额巨大。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Z某盗窃数额巨大,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第八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Z某参与了该两起盗窃。且本案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盗窃金额的依据;

Ⅱ、被告人Z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没有具体实施偷盗行为,对于赃物的处置及利益分配不起决定作用,其参与程度轻,作用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Ⅲ、被告人Z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Ⅳ、被告人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阿某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Ⅴ、关于本案量刑,Z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真诚,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Z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两位辩护人参与了一审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控方的起诉书认为嫌疑人Z某参与五起作案,但是辩护人结合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认为本案嫌疑人Z某仅涉嫌其中四起,且均在其中起次要作用。据此,辩护人做了大量翔实的工作,对抗重点突出,注重实效,最终法院仅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一审阶段对于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律师在该环节对起诉的罪名认真分析,看是否确实充分地构成该罪以及是否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由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这对于案件的准确性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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