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本案当事人涉嫌串通招投标,代理工作困难重重。
2014年6月20日,本案当事人W某,涉嫌串通招投标,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由于本案其他相关人涉及敏感案件的其他,案情不便于透露。
二、【辩护思路】——尽一切可能与当事人会见,才能进行辩护工作。
李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当事人W某的要求,但侦办机关一直未批准会见。本案比较特殊,W某仅涉嫌串通招投标的普通刑事犯罪,并不属于规定的不准予会见的三类特殊罪名。律师本应该在看守所无障碍会见。后李重律师向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律师要求会见涉嫌串通招投标犯罪嫌疑人W某的情况反映”。后本案嫌疑人现已。
三、【裁判结果】——后本案嫌疑人现已取保候审。
本案当事人W某取保候审,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四、【办案随笔】
本案比较特殊,侦办机关一直不准代理律师会见当事人,但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W某仅涉嫌串通招投标的普通刑事犯罪,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准予会见的三类特殊罪名。律师本应该在看守所无障碍会见。但是对于向本案这样的“会见难”问题,我们除了痛心惋惜之外,更加坚定了为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事业奉献一生光热的人生理想。中国还走在法制国家建设的伟大道路上,前路慢慢,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期待着中国司法的程序正义实现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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