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 3月初,被告人傅某某告知被告人汪某需要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制造毒品,让汪某寻找麻黄素货源,并承诺支付介绍费。经汪某联系,被告人曾某某明知傅某某购买麻黄素用于制毒,仍以每公斤5 万元的价格卖给傅某某2.5公斤麻黄素,傅某某在其暂住地双流县某住房制造毒品,并将制造的毒品藏匿于电脑硬盘内通过快递公司以每克250元的价格贩卖至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同年4月14日,山东临沂市毒品买家张某某在快递公司收取傅某某邮寄的毒品时被挡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邮寄的电脑硬盘内查获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4克。4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赵某某收到傅某某邮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90克。
二、办案过程
在傅某某被速捕后,其家属于2011年8月18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承办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精心准备辩护词为傅某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1、公安机关在某住房查获的毒品呈液体状态,傅某某尚未制造出毒品成品,系未遂;
2、傅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傅某某犯贩卖、,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成都市看守所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傅某某,详细了解了全案,积极为被告人傅某某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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