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顾某犯。2010年6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 15363元。被告顾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在顾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并且和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交换案件意见,并精心准备辩护词为顾某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在询问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2、报告人,报告人在作案时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的情况,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被害人罗某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4、被告人顾某检举同案人林某某,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四、办案结果
1、撤销一审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2、上诉人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目的及是否构成自首,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阅读材料、搜集相关证据,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被告人免于死刑,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严谨作风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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