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何某利用翻牌机,以营利为目的,并在该赌场内容留赌客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前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多次前往办案机关与承办人员沟通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情节上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 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要是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进行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阅读案卷,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被告人取得较轻的判罚,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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