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2日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速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15日以合同、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年 11 月5 日审结。
二、办案过程
黄某某案发后,其家属于2009年10月委托律师,承办律师先后9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检察院、法院积极调取相关证据,精心准备辩护词。辩护人提出黄某某未参与敲诈勒索,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且黄某某系初犯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黄某某未参与敲诈勒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且黄某某属于初次犯罪,在量刑情节上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判处七年,并处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多达8人,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一审判决,历时1年多,承办律师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9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远远超过了一般刑事案件的会见次数,也为承办律师能够提出全面、详尽的辩护意见打下了基础。当事人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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