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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某涉嫌强奸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4:47:04 浏览:33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晋某某与汪某某网上认识,并且在认识后就经常一起耍,并且晋某某经常给汪某某购买零食、装饰品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双方感情都不错。2010年2月24日,汪某某打电话给晋某某说带朋友一起过来耍,并一起打牌喝酒。由于汪某某的朋友喝醉了,便到酒店休息。汪某某和晋某某在街上散步,后来也开房一起休息并发生了性行为。第二天,汪女士到公安局报案,说晋某某强奸了她,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这件事情。

二、办案过程

在签订委托协议后,承办律师迅速办理会见手续,争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2010年3月26日,承办律师到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晋某某,根据他的讲述,2010年2月25日被拘留,2010年3月8日被逮捕,并且事实和汪某某讲述有很大区别。2010年4月23日,律师再次到成都市看守所会见晋某某,把案件的进展情况告知,2010年6月1日,第三次会见晋某某,并就案件的几个问题再次向晋某某询问,并准备到检察院阅卷。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律师与被告人依法会见,积极了解案件情况,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办案结果

侦查阶段结束后,因当事人后续未继续委托,故无案件结果。

、办案心得

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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