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 2011年8月,赵某某与黎某经预谋,由黎某在四川购买毒品后卖给赵某某。2011年8月下旬黎某在四川成都从他人处以130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54克,运至张家港市后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涉嫌运输、,并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出具大量书面法律意见以便与承办人员及时沟通案件。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律师与被告人依法会见,积极了解案件情况,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结束后,因当事人后续未继续委托,故无案件结果。
五、办案心得
虽然最终被告人家属并未继续委托,承办律师对此也表示非常遗憾,但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对案件进展的及时跟进工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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