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日晚,全某在朋友的带领下,来到了双流县某KTV喝酒。由于喝酒前毫米未沾,在酒精的刺激之下,全某很快就模糊了意识,在KTV包间的沙发上睡着了。
凌晨0时许,当大家玩到尽兴之后,曹某同意李某将全某带走。于是,全某在李某的陪同下离开,并最终于某旅馆下榻。就在全某无意识的情况下,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随后,全某又被曹某接走,在还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被带到了另外一家酒店住宿。而营某又对全某和早已在酒店的阎某二人实行了猥亵。
次日早晨,全某同阎某一道来到了公安机关报案。李某与营某对此事供认不讳。
案件发生后,李某的父亲痛心疾首,四处奔波,打听儿子的信息,并为儿子横下脸面,向法官递交了《请愿书》。受害人也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所感动,接受了5000元的精冲赔偿,并出具了《原谅书》。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三、辩护思路
1、本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发当时全某意识不清醒;相反,从现有证据看,全某知道或应该知道其与李某正在发生性关系并且未反抗;被告未利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2、李某主观上并无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观故意;
3、即便被告人李某构成,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三年。
五、办案心得
律师对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辩护,法官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并作出判决。最终被告人取得较轻的判罚,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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