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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1-01-20 11:46:50 浏览:316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9年 12月16 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某营业过程中,因故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将此事告知朋友张某2。张某2获悉后,邀约刘某某、马某等人前往某酒吧并与张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导致刘某被人刺伤,其头部、大腿、膀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010年1月25 日,王某某被温江分局刑事拘留,2 月 27 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速捕。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争取得到办案单位的理解支持。由于嫌疑人系女性,情绪容易波动,为了稳定嫌疑人情绪,并尽量取得办案人员的支持,承办人员先后九次到温江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多次与承办检查官交换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反省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

四、办案结果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王某某情节轻微,故决定不予起诉。

五、办案心得

办案过程中要善于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努力从交流中捕捉到有益的信息,并予以及时反馈,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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