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龚某系某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24日旌阳区人民法院因某诚公司与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查封某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2012 年1月11日某诚公司将该宗地转让给某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土地转让金转入龚某个人账户,导致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最终无法执行。
二、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起妨碍司法类的犯罪,主要是非法处置了法院查封的财产,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罗江县看守所进行会见,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与家属沟通。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龚某在收到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时不具备实际执行能力,龚某也没有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客观行为,本案不存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因此方指控龚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因不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
2、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龚某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减轻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件产生系协助执行人具有过错造成,应当予以减轻处理。结合全案考虑,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龚某免除处罚。
四、办案结果
本案经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龚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一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在选择辩护方案时,即选择了无罪辩护,也做了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刑事政策环境下,无罪率非常低,一般判决无罪的可能性不大,但通过无罪辩护的观点达到降低的效果,并在罪轻辩护的基础上实现量刑从轻或者减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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