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洪某因在2011年4月7日被当地石棉县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后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执行建捕,羁押在石棉县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梁某委托卓安团队律师,开展侦查阶段的会见。律师受托后,立即携带三证一书,前往石棉县检察院反贪局,联系到经办检察官。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安排会见需要院领导批准。随行律师遂联系检察长,与其表明来意。检察长表示该案件涉及时间跨度大、人数多,目前仍在侦查阶段,暂时不能安排会见,但留下律师联系方式表示尽快通知安排律师会见。律师将该情况给家属沟通,家属表示理解。律师回城之后,继续联系检察长,后其同意安排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到洪某后,了解到涉案的相关情况,并制作了会见笔录,之后代写了申请。
三、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并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四、办案结果
2011年5月12 日石棉县检察院作出不予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律师再次前往往石棉县会见洪某告诉其结果,去要求家属协助办案单位积极退款等。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阶段律师代理工作基本完结,后家属没有继续委托审查起诉阶段的事务。本案现已经代理终结。
五、办案心得
律师会见难可见一般,本案律师在异地会见更是难上加难。律师认为在遇到类似情况,应当不要怕被拒绝、刁难、推诿,要有韧劲。同时就职务类犯罪,在侦查阶段若能积极退款,无疑可以争取到今后从轻从宽处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