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8日,同案被告人胡某到刘某、杨某经营的广告店铺,提供虚假身份证的原材料,让杨某帮其伪造居民身份证。在刘某、胡某正在伪造证件时,二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档获。同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杨某经营的店铺中查获了大量制作假证的工具,其中刘某持有的u盘中,查获伪造居民身份证模板6个、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模板 20个、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模板20余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模板20余个、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模板10余个。
二、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起伪造证件、印章类的犯罪,且涉及种类繁多,涉及多个罪名,虽然数量不大,但因罪名较多,数罪并罚后仍较为严重,但本案中的突破口系预备犯的认定,因为公安机关挡获时仅是查获了正在准备制造以及查获制造的工具,并未发现成品,因此减轻主要从预备犯的角度出发。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刘某,并结合证据材料,提出了相关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本案被告人刘某不是专门从事伪造证件印章犯罪,而是法律意识淡薄,为赚取打印费而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其所开打印店系从事正规打印、设计等业务,并非专门提供伪造提供服务,系偶犯;2、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还未产生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假证流入社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初犯,无前科劣迹;4、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5、家庭情况特殊,有未成年子女,和老人需要照顾,对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刘某今后组建家庭,有利于其改造和回归社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预备),判处七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五、办案心得
提前和机关交换意见,发表对罪名以及罪的状态的法律意见,沟通案件情况对案件有较大的帮助,本案的预备的认定就是提前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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