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18日17时许,在某幼儿园旁的公共厕所内,被告Y某某因怨恨妻子Y某和被害人D某(原告Y某D父亲、原告Y某某丈夫)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趁D某上厕所之机,持刀将D某杀伤致死,后逃离现场。Y某某在逃匿多年后被抓获归案。
二、办案过程
委托人即死者的家属,对被告人恶意杀人、逃匿多年的行为十分愤慨,要求对被告严惩,并要求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告人逃亡多年,没有经济能力,其家属也只能赔偿四万元,双方差距太大、委托人完全不能够接受,于是无法达成谅解。但被告人家属还是主动将四万元交到法院,以表示其悔罪态度。
三、辩护思路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Y某某犯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Y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 309220元、丧葬费134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03778元、交通费1000元、抚慰金 50000 元,共计 476474 元。
四、办案结果
Y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终身。
五、办案心得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赔偿,与对方家属协商非常重要,能够为委托人更多地挽回经济损失,以对心理有所宽慰。但对于完全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来说,律师就只能要求其从重处罚。对此,律师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就应当明确告知其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当时人完全有心理准备时签订委托协议,其自身去权衡委托律师的利弊得失。本案,律师在签订协时就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可能没有经济能力无法赔偿的情况,并明确告知了委托人。委托人也完全认同了律师工作及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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