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其租住房内,提供毒品K粉,与刘某、刘某廷一同吸食,同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 年 12 月开庭市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其认罪态度好,并系初犯;并且此前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张某从轻处罚。
1、张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2、张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诚心悔罪。
3、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小。
综上所述,介于被告人张某以上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在量刑上综合考虑的因素,请求法庭给予其一个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五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要是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进行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阅读案卷后,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被告人取得较轻的判罚,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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