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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不批捕案

发布时间:2021-05-18 18:06:10 浏览:10014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案情Y某是U公司的项目合伙人,在经手项目过程中收取合作乙方退回公司的款项100余万元,并用于个人使用,涉嫌职务侵占。2021年3月31日,Y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惠州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蔡律师接受Y某女儿的委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面见Y某,迅速剖析全案的争议焦点、制定辩护策略,围绕“四个核心突破点”展开辩护:

1、Y某是否侵占涉案款项以及资金的去向;

2、涉案款项是否归U公司所有;

3、Y某收取乙方的款项是否为履行U公司职务的行为;

4、U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针对以上四大突破口,蔡律师通过会见、调查取证、约见承办警官,认为Y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Y某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整体理由如下:

1、Y某按照乙方开展工作的需要,已经将涉案款项分多次现金交付给乙方;辩护人提交大量相反证据证明乙方承认收到涉案款项,多年来也未就涉案款项向Y某及U公司提出异议。

2、U公司对涉案款项不具有所有权:结合收款过程,及证据情况,证实涉案款项归乙方所有,不属于U公司,U公司无权报案。

3、Y某收取乙方款项并非履行U公司职务的行为,U公司亦没有损失。Y某收取乙方款项属于私下行为,为乙方的处分权,并非代表U公司收取款项,因而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此外,U公司属于违约在先,其在投资失败后,利用刑事手段控告Y某,属于“恶人先告状”。

为此,律师团队在某县驻扎数天,多方调查取证,多次与承办警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两轮《调查核实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彻查本案的真实案件情况,就本案的疑点需要一一予以查明,并请求公安机关对乙方是否已经收到涉案款项进行核实等。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约见检察官,在提交法律意见后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并建议检察院对Y某不予批捕。

辩护成果经蔡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5月7日,检察机关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Y某得以在“37天黄金救援期”释放。

辩护心得本案是一起由经侦办理的职务侵占案,报案人先以合同诈骗罪报案,经侦没有立案,后以职务侵占控告得以立案。报案人的这种控告模式也是在经济类犯罪中常见的控告套路。针对此类情况,辩护律师不能割裂控告人的前后报案经过,必须前后对照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脉络及争议焦点。

其次,本案是一起陈年旧案,案发于2016年,控方的证据体系基本是围绕“口供”以及银行流水做不利的推定,本案当事人最大的困境在于涉案款项的银行流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时隔多年已成一笔“糊涂账”,如何证明自己已垫付现金、没有侵占款项行为的辩解,存在“自证无罪”的窘境。侦查思维往往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本案当事人面临“口说无凭”的困局,大大增加逮捕的风险。据此,要化解本案控方证据体系,辩护方案并没有停留于书面的法律意见,而是想方设法构建辩方的证据体系,从而对控方的证据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再次,根据控方证据体系的弱点,剖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制定策略,围绕四大突破口“层层逼近、穷追猛打,不留死角”,最终使当事人得以解围,避免一起“错案”,“让正义及时到来”这是审前辩护的最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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