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成都市某地区爆发新冠疫情,该地区的生鲜经营冻库被要求全部关停。冻库关停的通知一出,则意味着商家库房里的全部冻货,将全部无法销售,只能废弃。
部分商家为保住自己的货物,冒险继续销售冻货,其联合找到冻库房东H某,众人商量将冻库用墙封起来,逃避食品执法大队的监管,H某表示默许。但后来商家又在该墙隐蔽处开洞,将货物运出进行销售,直至被食品执法大队抓获。
案发后,商家和房东H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均被羁押于成都某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H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四川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曦雨律师、包建强律师为H某辩护。
陈曦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并多次会见H某
陈曦雨律师及包建强律师多次会见H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
2、与检察官依法沟通
因家属委托时间较晚,为尽全力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曦雨律师及时撰写了本案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深度沟通。
三、辩护思路
陈曦雨律师的辩护意见为:
请求检察院对H某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变更为的强制措施。
1、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证实H某对商家使用其出租的场地进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知情,其不构成共犯。
根据辩护人会见时了解的案情,H某虽存在默许商家砌墙遮挡冻库,逃避疫情期间政府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但H某本人并未参与具体的生产、销售行为中,其对商家以及商家的货物具体情况也并不知晓。H某默许商家砌墙遮挡,仅是因为商家舍不得丢弃货物,而不是帮助商家掩盖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即使有相关证据表明H某涉案,但暂无证据证实涉案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造成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且H某仅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或者,可能被适用。
因案件尚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了解案件全貌,若有证据显示H某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知情,但暂无证据证实涉案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H某仅为帮助犯、从犯。根据《》第143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的规定,H某也可能被判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能被适用缓刑。
3、H某为初犯,且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性。
四、办案结果
经过陈曦雨律师、包建强律师的积极主动的有效辩护,最终检察院对H某做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H某依法做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当事人在看守所内,律师是他们每天唯一盼望的人。因此律师在会见中尽量安慰、鼓励在押的当事人,与当事人建立起信任关系,大家一起努力渡过难关。
会见中,律师要告知当事人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咨询,使得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同时,律师在会见中需要及时转达家属对当事人的关心,减轻其心理负担,让其以更加积极的心态面对接下来漫长的刑事诉讼流程及巨大的生活落差。
陈曦雨、包建强律师接到此案时,尚处于侦查阶段,律师重要的工作即是:1、有效与当事人会见,了解案情;2、积极主动,有理有据的与检察官依法进行沟通。陈曦雨、包建强律师在深度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依法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充分交流,把自己对案件中有利的观点传达给检察官,在适当的时机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检察官采纳律师意见,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取保候审是使得犯罪嫌疑人尽早获得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属,都希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就如在该案中的H某的家属给他写的信中提到“我们都期盼你早点回家,一切安好”。
端午佳节,团圆之日。望每一份真诚的辩护,都能换来万家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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