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H某因与同伙成立“某算力”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以为需求客户提供算力为噱头,并以投资虚拟币即有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分级与下线人数较多,具有传销性质。机关指控H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400万余元,并认为H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主要作用,系,同时认为H某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前科,需酌定从重处罚。
二、办案过程
詹勇律师、李辰君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通过与当事人多达18次的当面会见,深入地了解了案件的具体细节。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并且当面沟通3次,在沟通过程中,就退赃方案及认罪认罚情况充分地交换了意见。在庭前和庭后,针对案情的变化,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有效地沟通。此外,在经办过程中,二位律师通过检索类案、知识管理、拍照复制卷宗、分析卷宗证据材料、出席庭前会议等扎实工作,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并就本案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等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认为H某与另外两位被告人Z某和T某,在中作用相当,三人共同出资创办,且收益均分,不应区分主。
2、H某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为盘活母公司资金,满足融资需求,并非具有较强的传销故意,未发生恶意的“平仓”、“收割”客户等情况。
3、H某的违法所得应与另两位被告人一致。
4、H某系初犯、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四、办案结果
在开庭前,对H某进行了庭前辅导,并将庭审流程及辩护方案予以告知。当庭,经过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二位律师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经过审理,合议庭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决定采纳二位律师关于H某在共同犯罪中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观点,并认定H某已退缴大部分赃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等量刑意见。宣判后,二位律师再次对H某进行了庭后会见,询问其对判决的认识以及是否上诉等问题。
本案由詹勇律师、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经过二位律师的辩护,法院将被告人从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并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7月23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H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五年十个月,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在最终的判决上能够取得量刑上的成功离不开与当事人、公诉机关和承办法官的沟通。从介入案件开始,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确定辩护思路等都是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无论是认罪认罚情况的认定还是主从犯的区分,有效地沟通始终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之中。可以说,把握好与当事人、公诉机关和法官之间的良好沟通是刑事辩护质量的保障,而专业的知识储备与灵活运用正是这一切的前提,只有不断地夯实专业能力才是刑辩律师的正途。庭审结束后,家属和当事人对团队以及詹勇律师、李辰君律师表示感谢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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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老师和李律师的组合,肯定是事无巨细地认真对待。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可以说,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两位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对被告人H某进行“庭前辅导”--因为要顺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离不开被告人的配合,包括被告人应当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从而由被告人心甘情愿地与检察院签署相关认罪认罚文书--为此,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的詹勇、李辰君律师在庭审前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会见,将庭审流程及辩护方案告知被告人,并在庭审中通过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合议庭决定采纳二位律师关于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观点,并认定被告人已退缴大部分赃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等量刑意见,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