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号:2016)桂0902刑初xxx号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吕某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玉林市某酒吧贵宾包厢厕所内,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卢某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吕某身上缴获毒资350元,从卢某乙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K粉(净重3.11克)。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收缴收条,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毒资、毒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卢某乙证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七个月,并处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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