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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10:47 浏览:5205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号:2016)桂0902刑初xxx号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吕某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玉林市某酒吧贵宾包厢厕所内,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卢某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吕某身上缴获毒资350元,从卢某乙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K粉(净重3.11克)。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收缴收条,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毒资、毒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卢某乙证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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