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号:(2018)桂0902刑初xx号
案由:非法经营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姚某某-被告人
梁某某-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陈东焕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姚某某、梁某某、梁某受阿某真”(另案处理)所雇请,在“阿真”所租的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某村12莫某1全家房子内重新包装南洋某香烟,包装好的香烟由阿某真”拉走销售。被告人姚某某、梁某某、梁某的月工资均为5000元。2017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梁某某、梁某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村12莫某1全家房子内包装香烟时被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缴获南洋某软盒香烟3200条,南洋某硬盒香烟3149条。经鉴定,被缴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18628元。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判处三年,并处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柏霖
合议庭
韦永波、陈俊燕、李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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