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6)桂0903刑初xx号
案由:敲诈勒索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罗某彩-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彩发现周某3等人在其管理的玉林市福绵区某村排洪处偷鱼。当晚,被告人罗某彩等人去周某3家中要求周某3赔偿。之后被告人罗某彩让人打电话通知罗某斌(另案处理)来助阵,罗某斌等人到来后,动手打周某3致其轻微伤。被告人罗某彩向周某3索取5000元作为偷鱼的赔偿,周某3不愿支付。通过协商,双方同意赔偿数额定为4000元,并约定次日支付。次日晚,罗某斌等人找周某3索要赔偿,周某3向周某1借了4000元钱并由周某1支付给罗某斌。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彩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罗某彩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罗某彩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彩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彩退赔被害人周某3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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