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刘1、刘2、杨某九、罗某、李某拦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被告人刘某、刘1、刘某星、冯某平、代某、杨某瑞采用破坏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段某华、刘某星、夏某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合同;被告人刘某、刘某星、段某华、夏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还涉嫌:被告人刘某、刘某星、周某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涉嫌:被告人刘某、段某华、杨某斌、李某奇虚构抵质押物,骗取银行贷款,四被告人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本案目前已审理终结。
二、办案过程
H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于2020年8月8日被巴中市监察委留置,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并提起,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在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艾述洪、张龙律师就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并着重针对自首、立功情节进行辩护,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部分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最终综合全案证据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认定被告人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六年,并处人民币70万元。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三十万元。
四、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始终贯彻本人的将“无罪推定”置入我的骨髓,流趟在全身的血液里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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