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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辩护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1 17:17:50 浏览:596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纠集被告人万某某、蔡某乙、牛某等人,通过网络将被害人蔡某甲约至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天天网吧内,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蔡某甲要钱,后尹某某指使万某某、蔡某乙跟随蔡某甲到银行将其工资卡上的1000元钱取出。后被告人尹某某、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将被害人蔡某甲带到某某村老土鸭肥牛火锅店内,逼迫蔡某甲喝下一瓶白酒,被害人蔡某甲醉酒后,被告人尹某某指使万某某、蔡某乙将蔡某甲的装有1000元现金的钱包和一部VIVO手机搜出后交给尹某某。2015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将醉酒的蔡某甲送回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某某村蔡某甲的住处。凌晨3时50分许,蔡某甲坠楼后死亡。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由于当事人是聋哑人,会见需要带着手语翻译老师,给了解案件详情带来了不少麻烦,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牛某系聋哑人,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未分得赃款,系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四、办案结果

(2015)惠刑初字第84号,被告人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对于被告人都是聋哑人,给办案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在许多人的印象中聋哑人都是属于弱势群体,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毕竟比健全人要差一些,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客观事物的了解,甚至作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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