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郭某和李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因排队发生争吵,后李某与郭某相约星期五放学后约人斗殴。郭某邀约了朱某等20余人参与斗殴,李某邀约周某等又邀约Z某,并让Z某帮忙邀约人和准备工具,Z某邀约茶某、刘某,茶某提供两把西瓜刀,李某一方邀约得20余人参与斗殴。
2020年12月4日16时许,双方聚拢后商量将斗殴地点定为某诊所旁边打煤炭处。到现场后,朱某看见李某方邀约了社会青年参与,便告知对方此次聚众斗殴作罢,李某等人不同意,郭某等人准备撤离时,李某见状上前殴打郭某,郭某被打后还击,李某方的茶某、刘某、Z某等人积极动手参与斗殴,郭某等人使用现场随手捡起的煤块、瓦片等工具与对方对打。
此次聚众斗殴中李某方的茶某、刘某、Z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将参与斗殴的银某背部、左手臂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对银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1.左上肢、背部锐器伤的目前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目前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2021年5月20日,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指定鲲鹏刑辩团队主办律师张琦为Z某提供法律援助。
张琦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第一次会见Z某
张琦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Z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二)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Z某后,张琦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
(三)多次与家属沟通
张琦律师联系Z某的法定代理人告知Z某涉案情况,同时了解Z某平时表现。
(四)与检察院依法沟通
在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张琦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申请阅卷。在阅卷后,综合本案的所有材料,多次与经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同时,Z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于2021年8月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琦律师认为量刑过重,建议检察院考虑相关情节调整量刑建议,但最终检察院未变更量刑建议。
(五)与法院依法沟通
案件移送法院后,张琦律师在第一时间到法院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在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大数据检索案例,说明类似案例的量刑情况,供法院参考,尽力为Z某争取轻判结果。
三、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Z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被告人Z某是,并不是此次斗殴的邀约者。
(三)被告人Z某具有自首情节,即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Z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五)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六)被告人Z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矛盾的转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Z某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经过辩护人与法院积极沟通,并提交大数据检索相关类案,法院最终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书:Z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法律援助,关乎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暖人心的重要民生工程。今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群众合法权益添加了一部重要法律。
近年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更多的人获得了法律援助,这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因此,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同时,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做到应援尽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以体现律师社会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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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回应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了量刑建议,辩护律师认为量刑建议过重而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的情况下,还有多大辩护空间的问题。 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可见,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不是一锤定音必须无条件采纳,当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仍然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此外,尤其值得赞赏的是,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主办律师并没有因为这是“法律援助”案件而“另案相待”,而是如同“委托案件”一样竭尽全力,在请求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未成的情况下,仍锲而不舍,继续在审判程序中拒理力争,充分运用专业知识,讲求律师的职业道德,终于取得了依法从轻判处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