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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X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12-23 10:27:32 浏览:793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底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Y某、Z某、X某某、H某、W某、L某、C某某系诈骗团伙,Y某通过联系“外联”在网上招揽嫖客。

“外联”通过发放名片等方式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会所,吸引男士通过名片上的微信二维码添加“外联”微信。

“外联”使用固定的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里面有性服务,吸引男士到店内进行消费。如果男士有消费意愿,“外联”将会所的位置发送给客人。

客人到达会所附近以后,由犯罪嫌疑人W某接至店内,由前台的接待Z某再次通过话术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让男士提前支付消费款项、充值会员卡等方式对男士实施诈骗,随后安排技师对男性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

当男士发现并没有性服务时,由Z某对男士进行安抚,伺机向男士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或者增加费用才能享受性服务,诱使男士继续充值。

Y某等人先后在某区某街某客栈及某别墅区专院内实施诈骗,累计金额达14万余元。

X某某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寻找适合会所经营的场地,进行协商、租赁等活动。

二、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X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磊、张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X某某沟通了解案情

杨磊、张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X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同时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

2.迅速至检察院阅卷

杨磊、张琦律师迅速至检察院阅卷,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并制作阅卷笔录。

3.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阅卷后,杨磊、张琦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法律意见。

4.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杨磊、张琦律师迅速找到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讨论案件,并提交书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尽力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三、辩护思路

从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来看,杨磊、张琦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某没有羁押必要性,建议某检察院对X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1.从案件事实上分析,难以认定X某某构成诈骗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X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欺诈(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X某某在本案中根据安排,只负责经营所需的场地租赁事宜,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与其他同案被告之间并不熟悉。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应综合考虑X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罪要件。

其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公私财物必须是合法的公私财物。而在本案中,所谓的“按摩费用”如果被认定为“嫖资”,则其性质属于非法财物,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X某某等人侵犯了公私财物。如果“按摩费用”是合法的公私财物,则其X某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X某某本人的陈述,多数顾客采用会员制,其充值的费用,并未被X某某等人非法占有,顾客仍然可以随时消费,扣划顾客会员账户中的资金。

2犯罪嫌疑人X某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性。

3.犯罪嫌疑人X某某不存在离开自己住所地的可能性。

4.犯罪嫌疑人X某某是刚入社会的年轻人,是家庭的希望,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再继续羁押,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特向检察机关申请对X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检察院积极沟通,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某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X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12月15日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该案中充分体现了某人民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值得点赞。

同时,本案杨磊、张琦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杨磊、张琦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X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冰冷的,但辩护可以是温暖的。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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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底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Y某、Z某、X某某、H某、W某、L某、C某某系诈骗团伙,Y某通过联系“外联”在网上招揽嫖客。

“外联”通过发放名片等方式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会所,吸引男士通过名片上的微信二维码添加“外联”微信。

“外联”使用固定的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里面有性服务,吸引男士到店内进行消费。如果男士有消费意愿,“外联”将会所的位置发送给客人。

客人到达会所附近以后,由犯罪嫌疑人W某接至店内,由前台的接待Z某再次通过话术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让男士提前支付消费款项、充值会员卡等方式对男士实施诈骗,随后安排技师对男性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

当男士发现并没有性服务时,由Z某对男士进行安抚,伺机向男士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或者增加费用才能享受性服务,诱使男士继续充值。

Y某等人先后在某区某街某客栈及某别墅区专院内实施诈骗,累计金额达14万余元。

X某某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寻找适合会所经营的场地,进行协商、租赁等活动。

二、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X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磊、张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X某某沟通了解案情

杨磊、张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X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同时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

2.迅速至检察院阅卷

杨磊、张琦律师迅速至检察院阅卷,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并制作阅卷笔录。

3.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阅卷后,杨磊、张琦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法律意见。

4.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杨磊、张琦律师迅速找到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讨论案件,并提交书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尽力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三、辩护思路

从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来看,杨磊、张琦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某没有羁押必要性,建议某检察院对X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1.从案件事实上分析,难以认定X某某构成诈骗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X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欺诈(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X某某在本案中根据安排,只负责经营所需的场地租赁事宜,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与其他同案被告之间并不熟悉。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应综合考虑X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罪要件。

其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公私财物必须是合法的公私财物。而在本案中,所谓的“按摩费用”如果被认定为“嫖资”,则其性质属于非法财物,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X某某等人侵犯了公私财物。如果“按摩费用”是合法的公私财物,则其X某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X某某本人的陈述,多数顾客采用会员制,其充值的费用,并未被X某某等人非法占有,顾客仍然可以随时消费,扣划顾客会员账户中的资金。

2犯罪嫌疑人X某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性。

3.犯罪嫌疑人X某某不存在离开自己住所地的可能性。

4.犯罪嫌疑人X某某是刚入社会的年轻人,是家庭的希望,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再继续羁押,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特向检察机关申请对X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检察院积极沟通,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某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X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12月15日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该案中充分体现了某人民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值得点赞。

同时,本案杨磊、张琦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杨磊、张琦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X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冰冷的,但辩护可以是温暖的。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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