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辜某系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被告人王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0000元,其行为构成了。被告人辜某、王某在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辜某已全部退还其违法所得50000元,有悔改表现,可酌定从宽处罚。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上诉人,在充分取得上诉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上诉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办案结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未予以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辜某的供述和傅某、孟某的证言、中共XX县党委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辜某于案发前已主动向XX乡党委政府负责人员报告其受贿犯罪事实,而其到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关于自首的规定,应认定辜某具有自首情节。该辩解、辩护理由成立。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辜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二、撤销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辜某犯受贿罪,判处一年,一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喜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心得
尽量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一审就是因为自行辩护,导致判了刑罚,面临双开的难题。自首问题是职务犯罪的关键点之一,自首包括向组织主动投案而不仅仅是向办案机关。二审案件,律师应尽量多沟通,尽量把观点提前向二审法官、检察官说明。即便事实争议不大,也需要充分准备阅卷、质证和发问提纲。不打无准备之仗。受贿案件改判免处有难度,最好是从一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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