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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科技与法律之间反复横跳后,终获取保候审!——周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4 10:38:26 浏览:1018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末,天津武清警方查处了一起“快应用”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全国首起)。本案中,警方派出多名警力实施了跨地域抓捕活动,涉案公司的股东、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而言,本身脉络相对清晰,涉案公司开发经营的A浏览器为了获得用户流量进而取得广告收益,而与第三方网站合作,采取嵌入JS代码的形式,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对该浏览器进行拉活。事实上,本案中的行为模式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一些以互联网广告为主要营收来源的快应用,利用其权限高,便捷安装等优势,往往采取无感拉活的方式,跳过《用户协议》对用户进行定向广告推送。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我所代理的某甲为该公司股东。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就本案中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涉案行为模式、技术原理等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最终认为本案定性上存在重大争议,或不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在黄金救援期内争取到了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成功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

一、本案中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某甲存在无罪的可能。社会危险性更低,更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结合本案案情辩护人认为某甲或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理由有以下五点:

(一)快应用是一种新的应用形态,以往的手机端应用主要有两种方式:网页、原生应用;网页无需安装,却体验不是很好;原生应用体验流畅,却需要从应用商店下载安装,难以一步直达用户。快应用的出现,就是希望能够让用户无需下载安装,并且还能流畅的体验应用内容。2018 年 3 月份,由小米、OPPO、vivo、华为等 10 家国内主流厂商成立了快应用联盟,从技术规范层面做了统一,并保证了开发者开发的快应用可以直接在所有的联盟内厂商的手机设备上运行。

(二)由于快应用本身不需要下载安装,本案中的A浏览器实质归属于手机端的快应用平台。当用户需要打开A浏览器时需要先行调用快应用平台,也就是说实质上A浏览器并不需要单独和用户形成一个打开应用的授权,用户只需要同意开启快应用平台即可,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链接到用户的访问资源,这也正是快应用发展的初衷。

(三)实质上A浏览器与快应用平台的关系正如淘宝店铺与淘宝网的关系。对用户是否同意访问A浏览器的授权提醒责任应当在快应用平台或者手机厂商。如果打开快应用平台时需要用户点击授权、打开快应用仍需要用户授权的话,对用户而言打开一个应用需要两次内容性质基本一致的授权,这种使用体验是极差的,如此繁琐的授权程序也是和快应用平台的搭建相违背的。

(四)据辩护人了解,目前主流手机厂商中只有OPPO手机在打开快应用时有弹窗提醒用户是否打开快应用,这恰能佐证辩护人认为弹窗征求用户授权的责任在快应用平台而不在A浏览器的观点。也恰能说明,打开快应用是否需要授权以及授权的形式均未形成统一的规则,各大厂之间的做法也并不统一,尚需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五)即便抛开快应用平台这一层面不谈,正常情况下当用户在原应用中打开第三方软件或者应用时,提示跳转的权限也是在原应用,因为弹窗一定是以应用已经运行为前提的,A浏览器在运行之前根本不具备弹窗提示的权限和可能。

二、即便认定某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可以对其不予批捕

(一)从量刑上来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不属于重大犯罪,不符合必须逮捕的条件。

(二)从社会危险性看,对某甲不批捕不至于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本案属计算机网络犯罪,且某甲并无前科劣迹,本案属于初犯、偶犯,对其不予批捕不至于发生新的社会危险。

(三)从是否可能妨碍诉讼上看,本案基本脉络和案情清晰、明了,某甲无妨碍诉讼的可能及必要,可以对其不予批捕。

根据本案的定性情况,本案定性的根本争议在于本案是否存在违反用户协议或跳过用户授权进而控制用户设备的行为,而用户协议和授权均不存在事后补救的可能,因此就某甲而言其不可能也无必要去污染、毁灭证据。某甲并非技术人员,其也不具备污染、毁灭证据的技术能力。

(四)从平时表现来看,某甲平时表现良好,其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为其提供保证金,某甲不存在逃跑的可能性。

(五)在辩护人会见某甲时,他多次表示,经过二十余天的羁押,已深刻体会到刑法的威严。如果能对其不予批捕,其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会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诉讼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论是从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诉讼风险、证据情况及情理层面,某甲都没有逮捕的必要性。且本案本身定性存在巨大争议。快应用作为科技时代的产物,应当给予充分的发展空间。对于科技创新出现的问题,可以用刑法去引导,但绝不能优先适用刑法,否则将背离我们的立法初衷,法律也将变成禁锢创新、阻碍发展的枷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够严格审查本案,对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以充分彰显司法机关谨慎办案和人性执法的良好形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刑法真正成为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铠甲。

四、办案结果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辩护人周娜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某甲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某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五、办案心得

快应用是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衍生出来的科技产品,为鼓励科技创新必然要承受一定的风险。本案就是快应用涉及犯罪的问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能够从多方面对行为人的性质做出全面分析,为辩护提供有力的证明。此外在客观的证据和条文之外,还可以结合法律中的情理因素,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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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科技与法律之间反复横跳后,终获取保候审!——周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4 10:38:26 浏览:10184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末,天津武清警方查处了一起“快应用”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全国首起)。本案中,警方派出多名警力实施了跨地域抓捕活动,涉案公司的股东、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而言,本身脉络相对清晰,涉案公司开发经营的A浏览器为了获得用户流量进而取得广告收益,而与第三方网站合作,采取嵌入JS代码的形式,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对该浏览器进行拉活。事实上,本案中的行为模式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一些以互联网广告为主要营收来源的快应用,利用其权限高,便捷安装等优势,往往采取无感拉活的方式,跳过《用户协议》对用户进行定向广告推送。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我所代理的某甲为该公司股东。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就本案中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涉案行为模式、技术原理等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最终认为本案定性上存在重大争议,或不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在黄金救援期内争取到了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成功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

一、本案中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某甲存在无罪的可能。社会危险性更低,更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结合本案案情辩护人认为某甲或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理由有以下五点:

(一)快应用是一种新的应用形态,以往的手机端应用主要有两种方式:网页、原生应用;网页无需安装,却体验不是很好;原生应用体验流畅,却需要从应用商店下载安装,难以一步直达用户。快应用的出现,就是希望能够让用户无需下载安装,并且还能流畅的体验应用内容。2018 年 3 月份,由小米、OPPO、vivo、华为等 10 家国内主流厂商成立了快应用联盟,从技术规范层面做了统一,并保证了开发者开发的快应用可以直接在所有的联盟内厂商的手机设备上运行。

(二)由于快应用本身不需要下载安装,本案中的A浏览器实质归属于手机端的快应用平台。当用户需要打开A浏览器时需要先行调用快应用平台,也就是说实质上A浏览器并不需要单独和用户形成一个打开应用的授权,用户只需要同意开启快应用平台即可,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链接到用户的访问资源,这也正是快应用发展的初衷。

(三)实质上A浏览器与快应用平台的关系正如淘宝店铺与淘宝网的关系。对用户是否同意访问A浏览器的授权提醒责任应当在快应用平台或者手机厂商。如果打开快应用平台时需要用户点击授权、打开快应用仍需要用户授权的话,对用户而言打开一个应用需要两次内容性质基本一致的授权,这种使用体验是极差的,如此繁琐的授权程序也是和快应用平台的搭建相违背的。

(四)据辩护人了解,目前主流手机厂商中只有OPPO手机在打开快应用时有弹窗提醒用户是否打开快应用,这恰能佐证辩护人认为弹窗征求用户授权的责任在快应用平台而不在A浏览器的观点。也恰能说明,打开快应用是否需要授权以及授权的形式均未形成统一的规则,各大厂之间的做法也并不统一,尚需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五)即便抛开快应用平台这一层面不谈,正常情况下当用户在原应用中打开第三方软件或者应用时,提示跳转的权限也是在原应用,因为弹窗一定是以应用已经运行为前提的,A浏览器在运行之前根本不具备弹窗提示的权限和可能。

二、即便认定某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可以对其不予批捕

(一)从量刑上来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不属于重大犯罪,不符合必须逮捕的条件。

(二)从社会危险性看,对某甲不批捕不至于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本案属计算机网络犯罪,且某甲并无前科劣迹,本案属于初犯、偶犯,对其不予批捕不至于发生新的社会危险。

(三)从是否可能妨碍诉讼上看,本案基本脉络和案情清晰、明了,某甲无妨碍诉讼的可能及必要,可以对其不予批捕。

根据本案的定性情况,本案定性的根本争议在于本案是否存在违反用户协议或跳过用户授权进而控制用户设备的行为,而用户协议和授权均不存在事后补救的可能,因此就某甲而言其不可能也无必要去污染、毁灭证据。某甲并非技术人员,其也不具备污染、毁灭证据的技术能力。

(四)从平时表现来看,某甲平时表现良好,其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为其提供保证金,某甲不存在逃跑的可能性。

(五)在辩护人会见某甲时,他多次表示,经过二十余天的羁押,已深刻体会到刑法的威严。如果能对其不予批捕,其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会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诉讼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论是从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诉讼风险、证据情况及情理层面,某甲都没有逮捕的必要性。且本案本身定性存在巨大争议。快应用作为科技时代的产物,应当给予充分的发展空间。对于科技创新出现的问题,可以用刑法去引导,但绝不能优先适用刑法,否则将背离我们的立法初衷,法律也将变成禁锢创新、阻碍发展的枷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够严格审查本案,对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以充分彰显司法机关谨慎办案和人性执法的良好形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刑法真正成为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铠甲。

四、办案结果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辩护人周娜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某甲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某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五、办案心得

快应用是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衍生出来的科技产品,为鼓励科技创新必然要承受一定的风险。本案就是快应用涉及犯罪的问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能够从多方面对行为人的性质做出全面分析,为辩护提供有力的证明。此外在客观的证据和条文之外,还可以结合法律中的情理因素,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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