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二结识。2018年3月至7月间,刘某虚构认识房管局的人、能够帮王二办理限价房的事实,以收取办理限价房定金、办理限价房资格延期费的名义,骗取王二人民币共计12.2万元。
刘某于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与检察院就起诉书载明的指控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刑期为三年六个月。
本案移送起诉后,周娜刑案团队宋飞杨律师介入本案,担任刘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二、办案过程
宋飞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并及时前往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随着阅卷工作的开展,辩护人注意到一个重大问题——本案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嫌疑人“杨某”:
1.本案中刘某的涉案账户流水虽然混乱,但梳理之后可以看出刘某的账户并非赃款的最终去处,被害人王二打来的款项在刘某的账户中短暂停留后,立即转向第三人杨某的账户,数笔款项均是如此。
2.刘某在笔录中明确指认本案确实还存在一名幕后黑手杨某在操纵整个骗局,但由于证据过于单薄,且杨某在本案案发前已经涉嫌被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现在某监狱服刑,碍于疫情期间监狱提审不便,本案一直未取得杨某关于本案的有罪供述,杨某在案的两份笔录均是以记不清了为由拒不交代案件事实,给查明案件事实平添了许多阻力。
同时,辩护人在会见时了解到刘某的家庭情况:其父母双亡,自幼跟随姥爷一起生活,现虽已结婚但妻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目前妻子怀孕待产,全家依靠刘某微薄的工资及其丈母娘的低保度日,如果刘某因本案被判处三年半的有期徒刑,则其难免落个妻离子散、家庭破碎的结局。刘某唯一的诉求就是希望能够对其适用,如果实在要判实刑也希望法庭能够让其在外面陪妻子生产后再收监。
针对上述问题,辩护人制定了以争取缓刑为目标的进攻型辩护的方案,一方面辩护人积极还原案件事实,要求追加同案犯“杨某”到案,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杨某与刘某二人的作用大小,进而减轻刘某的罪责;另一方面,积极主动联系被害人,说明刘某的家庭情况,博取被害人同情,争取赔偿谅解。依据辩护方案,辩护人迅速展开了以下辩护工作:
1.再次会见刘某并确认其认罪认罚的意愿,仔细梳理每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使其对杨某的指认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2.申请法庭为本案召开庭前会议,与人、法官做庭前沟通。
3.申请调取本案对刘某提讯时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还原刘某真实口供。
4.申请调取天津市人民法院对“杨某”判处诈骗罪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从已决案卷中寻找与本案有关的蛛丝马迹,挖掘新的证据。
5.申请“杨某”到庭与刘某对质。但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如辩护人所请。
6.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还原案件原貌,疏导被害人情绪,最终在刘某的赔偿能力范围内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致使本案出现新的重大从轻量刑情节。
三、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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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争取缓刑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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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追加同案犯还原案件事实,进一步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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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赔偿谅解,缓和社会矛盾。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刘某判处缓刑。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辩护人的认真履责,协助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使得本案真正做到了庭审实质化、辩护实质化!辩护人敢于采取进攻性的辩护方案,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并且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正确处理了“认罪认罚”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既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沟通了诉讼各方关系,使得本案最终达到案结事了、各方满意的效果!
1.法庭满意:
法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做到了庭审实质化,还原了案件事实、查明了事情真相,做到了案结事了、罚当其罪,所以法官、合议庭满意!
2.公诉方满意:
本案在实质辩护的基础上,并未推翻认罪认罚,最终辩护人与公诉人达成一致意见,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基础上既打击了犯罪,又保障了人权,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切实履行了检察职责,所以公诉人满意!
3.被害人满意:
通过法庭审理还原了案件事实,找到了骗局的始作俑者,并挽回了损失,所以被害人满意!
4.当事人满意:
本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判处,并适用了缓刑,受援人既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了刑事责任,又能在社会上继续履行家庭责任,照顾了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妻子、抚育了新生的女儿,守住了家庭,所以受援人满意!
5.辩护人满意:
辩护人通过依法履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辩护效果,辩护人的价值得以实现,所以辩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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