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介绍:2014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荣某、朱某携带两把刀(经鉴定为刀具)驾驶一辆黑色燃油助力车在昆明市某区某小区出口路边,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摆放在一辆宝马轿车副驾驶车位上的一个咖啡色的古奇牌帆布单肩包抢走,包内有钥匙包、钱包、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荣某、朱某逃跑至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某小区路口时,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即交代了当天作案的犯罪事实。
2、办案经过: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充分了了解了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属于,而非,经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对辩护意见进行了统一。
3、辩护思路: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属于抢夺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争议在于被告人携带了刀具进行抢夺,当时管制刀具是藏在望风人摩托车坐垫下面的,直到被抓时才发现刀具,于是定的抢劫罪。我们以抢夺罪做的辩护,辩护意见虽然没有被采纳,但是还是轻判了,给高人是累犯。
4、办案结果:被告人荣某犯抢劫罪,判处三年,并处六千元。
5、办案心得:律师办案要在充分了解罪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要坚持自己的观点,为当事人辩护到底,哪怕辩护意见不被判决书直接采纳,但是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区别的,相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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