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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出于医疗目的的“贩卖毒品罪”,终获撤案!——周娜和其刑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9 15:14:00 浏览:746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41号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天津市XX诊所医师、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XX诊所曾多次出售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类药品盐酸曲马多。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天津市XX诊所内,先后分别多次在对方未提供任何必要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将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类药品盐酸曲马多售卖给赵某1、王某某、德某某、赵某2等人共计1570余粒。公安局于2021年7月,以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立案侦查。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及时与当事人会见,倾听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和辩护希望。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展开沟通,提出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刘某某因被病患欺骗,出于医疗目的出售盐酸曲马多,不具有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给吸毒人员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购药人员隐瞒了购买盐酸曲马多的真实用途。赵某1、王某某、德某某、赵某2四人采用欺骗手段,谎称因自身疾病或亲属疾病需要购药,隐瞒了购买药品用于该四人本人使用的真实用途,并提供了相关人员诊断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单、虚假身份证等,刘某某因受骗才出售盐酸曲马多。

此外,四名人员购买的药品是否全部用于本人吸食,仅有证人证言,无相关证据进行佐证,该事实也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刘某某销售涉案药品的价格合理,无超额利润,药品开具数量及售卖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且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药品的进药机构具有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刘某某经营的诊所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其本人具有出售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质。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明知赵某1等四人系吸食成瘾人员,刘某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刘某某作为一名年逾75岁的老人,在案发前与购药人员并不相识。在对方出示病历等证明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判断该几人系吸毒人员。其每次售药时均要求四人提供病患证明信息、购药人身份信息,并注意记录、保存,每次开药均留存处方笺备查,刘某某若是有犯罪故意明显不合常理。

(四)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至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涉案行为都认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落空,也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五、办案心得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需要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为当事人展开辩护。贩卖毒品罪从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吸毒而出售,从客观上来看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目的,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因受骗才出售药物,且价格合理没有牟利目的,因此不宜将本案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包括主观意愿、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各个方面,从最有力的角度为当事人展开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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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周娜律师、李凯律师说得非常好:对于贩卖毒品案件,需要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为当事人展开辩护。本案之所以能够成为成功案例,还在于两位律师“提前”将无罪辩护意见在侦查阶段正式提出:贩卖毒品罪从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目的,而本案刘某某只是因受“患者”的欺骗才出售药物且价格合理没有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2-03-21 13: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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