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期间,K医院负责人李某某与田某、陈某某三人一起谋定,利用K医院的法人身份与J金融公司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后由工作人员介绍客户,并为客户提供伪造信息(包括伪造客户工作单位、地址、电话以及伪造客户银行流水、诊疗项目消费清单等)做牙齿美容整形项目向J金融公司申请个人消费网络贷款方式,骗取J金融公司贷款人民币989340元(即客户贷款本金),在骗得贷款后,隐瞒真实贷款金额,将小部分贷款分给贷款人后,余下贷款按比例分账挥霍。
二、办案过程
本案立案侦查后,李某某委托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唐劲松律师、骆权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如下:1.多次会见委托人了解案情,要求K医院自查相关涉案情况;2.陪同委托人前往侦查机关积极配合侦查,如实说明情况;3.陪同委托人前往机关向主办检察官说明情况;4.阅卷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观点,并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5.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做出后,陪同委托人办理解除羁押等相关手续。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意见为:李某某在第三次讯问笔录时对前两次的供述进行了翻供:1.李某某与田某、陈某某只是为扩大医院业务量商谈合作,李某某对参与犯罪并不知情。2.具体事宜也均由田某、陈某某进行交接,否认知晓犯罪事实,对借款人实际上未实施牙齿治疗项目也不知情。因李某某在翻供中否认犯罪事实,本案存在疑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链也不完整,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存在的事实,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办案结果
辩护律师提交了书面意见后,检察机关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两次延长办案期限,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并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出于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恐惧,在面对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的时候,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可能会出现矛盾和反复。对此,辩护人要结合案件的情况,为当事人详细地释法说理,说明被告人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价值和作用,实事求是的为当事人提出中肯的建议,争取其合法权益最大化。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发表律师意见等方式,将事情经过完整的呈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面前,帮助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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