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 Y某因涉嫌被柳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某检察院批准逮捕。Y某被抓获后,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指派骆权律师作为其一审的辩护律师。
二、办案过程
接受指派后,骆权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杨某,了解其对涉嫌案件态度及具体案情,向办案机关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查阅本案所有案卷材料,经过综合分析论证并经得杨某同意,作出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方案。为了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骆权律师多次做家属工作,并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家属同意协助全部退赃,检察机关同意在收到全部退赃款后,作出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杨某认罚态度诚恳,辩护律师提出对机关指控杨某犯没有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有坦白和全部退赃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但杨某尚有如下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认为:一、杨某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杨某有一般立功情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杨某到案后,向办案机关陈述了其被诈骗一事,后经查实H某诈骗杨某59000元一事,辩护人认为杨某揭发的他人犯罪,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
三、杨某庭审中仍然坚持愿意认罪认罚,家属愿意代为交纳。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并判决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律师来讲,工作的开展不仅仅在于庭审的一瞬间,庭审前的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辩护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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