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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醉酒后“被强奸”是真的被强奸吗?二审上诉刑期减半!——周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6 11:55:07 浏览:821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46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案发前几天初次见面,王某某与李某某互留微信,之后二人经常微信聊天。案发当天王某某、张某、李某某等多人相约在某酒吧饮酒。酒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在王车内发生性关系。

凌晨,王某某驾车载李某某、张某、赵某离开,赵某中途下车,王某某提出去酒店开房,张某表示同意,李某某未表示反对,三人遂入住某酒店。进入客房后,王某某先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继而张某加入,与王某某同时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张某独自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凌晨4时许,王某某、张某离开酒店,被害人李某某于6时许拨打电话报警,本案案发。公安民警当日将王某某抓获,后在其协助下将张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张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以被害人李某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

周娜律师及其团队在二审阶段介入。接到委托后,迅速开展阅卷、会见等相关工作,积极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锁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以及指控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之处,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行为不构成强奸、更不构成轮奸的辩护意见。此外,辩护人积极与法官、检察官展开沟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害人李某某虽然自述意识不清,但是从其案发时语言、行为等细节来看,其意识清楚,性防卫意识并未减弱,辨别能力并未降低。

2.李某某的两份《血液酒精鉴定报告》检测结果均为“0”,该检测结果与李某某的醉酒陈述相矛盾。虽然检察机关以检材来源不明为由,认为该两份《鉴定报告》 不具有证据资格,但是该结果是因公安机关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该不利结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3.三人共同发生性关系及李某某与张某独自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均有积极配合的行为,此时张某无从判断李某某具有反抗的意思表示,不能判断李某某不愿意。事后几人还在一起聊天,关系和谐,可见李某某并非被强奸,更非被轮奸。

4. 李某某报案动机存疑。李某某在见到朋友A后才选择报警,后在侦查阶段接受王某某、张某家属大额赔偿后两次去公安要求撤案。其在取得赔偿款后,还向A支付了数万元款项,且在二审之前,李某某向对其进行询问案情的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均隐瞒了该事实。该行为不符常理。

5.本案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定罪,本案应构成聚众淫乱罪。但因张某不属于首要分子也没有多次参加,故张某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对于涉嫌强奸的案件,尤其是醉酒后强奸的情形,需要把握重点,将被害人是否真的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性防卫意识是否减弱,辨别、反抗能力是否降低作为判断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还需结合相应的客观证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作出最准确、最合理的判断,并及时向法官、检察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案件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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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两位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后,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迅速锁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以及指控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之处,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行为不构成强奸、更不构成轮奸的辩护意见,非常及时,也非常重要,从而为二审中即使不能推翻对强奸罪的认定,至少也为不成立轮奸而获得二审改判减轻处罚打下了基础。

    2022-03-29 15: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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