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从2014年至今,负责为江某某、方某某、方某1等人开设的地下钱庄招揽客户,非法买卖外汇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涉案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13298万元。
二、指控及量刑
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五年。
三、辩护策略及要点
接受委托后,我们随即会见了L某,向其详细了解案情及讯问情况,发现其供述时对于自己收取的费用性质认识错误,并且混淆了独立揽客和雇佣的关系,当场给其仔细分析了受雇和独立揽客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区分了业务提成和差价利润。庭审中,我们着重阐述了如下几个观点:
1、L某系受雇于涉案地下钱庄招揽客户,并非独立从事外汇买卖和资金支付结算。其并没有赚取买卖外汇的差价,而是约定的业务提成。所以,其构成,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相对于其他同案犯,L某主业经营茶叶店,兼职揽客,其涉案金额小,获利少,情节相对轻微。
3、L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且再犯可能性小,请求依法减轻并从轻处罚。
四、一审结果
一审采纳辩护人辩护观点,认定L某构成从犯,情节相对轻微,减轻判处L某二年六个月。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