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Z某在担任深X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港币398万元。
二、指控及量刑
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为500万元左右,其行为已经构成,建议判处十一年至十二年。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于张某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收受的财物中,有一百万现金夹带在烟酒袋里从未动用,张某并不确切知道夹带现金的事宜,且在案发前发现后主动退还,不应计入受贿犯罪金额。此外,二百万左右的现金张某在收受不久后,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即便有过犹豫期也无法就此推断其有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不应计入受贿金额。而且,张某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也能如实供述,请求对其处以6-7有期徒刑。
四、处理结果
法院部分采信辩护观点,认定犯罪金额为400余万,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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