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机关指控,自2011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李某、单某、刘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李某开始纠集孙某、单某等人替他人讨债、在赌博场合看场子、高利放贷。2017年,郭某、李某、杜某、何某等开始纠集孙某、单某等人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聚众滋扰、随意殴打他人、“软暴力”等多种方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此形成以郭某、李某、杜某、孙某为首,以孙某、单某、马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四起、寻衅滋事三起。
- 辩护思路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仔细反复看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询问案件,认真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没有异议,对指控的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回重审后,委托人李某认罪认罚,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能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且其主观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涉嫌的犯罪李某均未授意,也未直接参与,故决定对李某做罪轻辩护。
-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十年,并处人名币5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名币500000元。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名币3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名币300000元。
- 辩护意见
一审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能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涉嫌的犯罪李某均未授意,也未直接参与;
2、被告人李某等人索要的是合法债务,参与的寻衅滋事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本案是索要合法债务所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发后,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李某,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二审委托人并未委托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发回重审后,委托人重新委托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委托人已认罪认罚,故对事实和罪名不再发表意见,尊重被告人选择权力;对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李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能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涉嫌的犯罪李某均未授意,也未直接参与;2、认为量刑建议过高,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构成自首,同时受害人出具谅解书等情况,建议在5年至7年之间量刑;3、关于罚金,应当考虑被告人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大小,缴纳罚金的能力综合考虑,公诉机关建议40万罚金过高。
- 办案心得
在接受此种被告人人数较多、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时,首先一定得耐着性子反反复复阅卷,找出所有与委托人有关的事实部分,认真分析案情,厘清委托人涉嫌案件有多少起、是否构罪、构成什么罪名等,同时要及时和委托人沟通交流,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找出所有对委托人有利的辩点,以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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